放开停车费"指导价"不代表可以任性

13.05.2015  09:01

  原标题:放开停车费“指导价”不代表可以任性专家:发改委放开指导价的初衷在于市场竞争,而不是搞垄断

  今年3月1日起,上海小区停车费政府定价取消。眼下,8元一小时、月租2600元的停车费的高昂定价出现,使得不少市民担心市场化机制下小区停车费是否疯涨?

  带着高昂停车费案例中的三个争议点,记者昨天向多个部门询问是否有标准答案。可以肯定的是:租用地下车位要付多少钱,原本并不是开发商信口开河,而是有详细指导价,这个指导价细致到各个区都有可能不同。

  不过,在市发改委年初宣布取消的55个政府定价项目中,其中就包括“住宅小区内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以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全体公用部分停车收费”。但提纲挈领的原则,在许多执行单位——比如物业公司看来,还缺少更新版的执行细则。

  记者了解到,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研究放开后停车费如何加强管理的措施。

   老细则是否已失效?

  “关于地下产权车位的租金,物价部门原来是有过专门的文件,对月租金和管理费作出规定,各个区的情况有所不同。”市物业行业协会特聘专家、宏翔物业副总经理黄友健告诉晨报记者。

  2004年11月1日起,本市开始实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车辆停放收费)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随后各区物价部门根据自己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如《闸北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暂行办法》中的“机动车长期停放”中规定,露天停放收费标准150元,地面简易车库停放250元,室内、地下室车库停放400元,上述收费标准为基准价,上浮幅度在25%以内,下浮不限。需上浮停车收费标准的,由区物价局根据申报的停放设施、管理成本等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普陀区的细则在200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普陀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小区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停车管理单位在此标准以下执行,下浮不限;业主大会成立后,车辆在物业小区内公共部位停放的收费和管理等事宜,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具体的机动车辆包月停放最高收费标准是地面停放每个车位每月收费不超过150元/辆;车库(室内、地下室、机械式)停放,每个车位每月收费不超过400元/辆(含管理费)。

  问题是上述提到的三份文件都没有提到有效期。“发改委放开指导价后,这些《办法》是否还在执行,我不太清楚,有可能是已经放开了。”黄友健说。

   第三方“老娘舅”在哪里?

  采访中,不少物业专家都认为,国家发改委指导地方放开非保障房物业、住宅小区停车费后,关于开发商持有的地下产权车位的确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监管“空白”,尤其是部分业主大会还没成立的小区。

  “希望开发商按照市场需求定价,建立和业主的协商机制,停车费不要大起大落。”上海物业行业协会秘书长许玉彪表示。

  事实上,上海已酝酿成立第三方机构,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标准和价格进行评估,在物业和业委会之间搭建一个中立客观的平台;适时公布一些服务基础项目的成本价;成立物业费收费纠纷的快速仲裁机构,通俗地讲,就是要有一个“老娘舅”。

  不过昨天许玉彪告诉记者,这样的第三方“老娘舅”机构目前仍在筹备中,还没有成立。

   过渡期”如何监管?

  那么在发改委已经放开停车费,且第三方“老娘舅”又没有成立的“过渡期”,对于产权地下车位应该如何监管?

  “放开不代表可以任性,发改委放开服务价格的初衷在于市场竞争,而不是搞垄断,不要歪曲发改委放开价格的意图。”黄友健说。

  事实上,在放开住宅小区停车费,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相关负责人以物业服务为例,谈到“对于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可以由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比质比价,选聘服务质量好、收费标准低的物业服务企业。

  市发改委对于取消停车费的指导价解读则是“目前尽管还存在物业公司认为人工成本等不断上升、收到的物业费不够,而老百姓却认为物业费高等问题,但从市场角度来说,本市有2600多家物业公司,竞争程度已经比较高,具备放开的条件。开发商对选择哪家物业公司可以进行招投标,老百姓在买房时也可以把物业费、停车费等作为选择依据。

  对于这些放开的领域,价格不再是物价部门说了算,但有关部门会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等各方力量,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即使放开了指导价,针对最容易产生垄断的行为,例如开发商地下产权车位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协调加以干预,不能让其任性涨价。”黄友健说,万一遇到地下产权车位大幅涨价的情况,购房者应该仔细阅读当初的购房合同,包括楼书等宣传材料,如果发现开发商的做法违反了合同约定,可到物价、房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