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13.11.2017  15:18

各市级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税〔2017〕3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票据管理,现就2017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以下简称《登记购买证》)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持有有效《登记购买证》的市属执收单位(含医院)。

  二、年审办理单位

  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收付中心”)为市属执收单位《登记购买证》年度审验办理单位。

  三、年审内容

  (一)《登记购买证》中有关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包括机构、票据管理相关人员等变化情况;

  (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变化情况;

  (三)机构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化涉及财政票据的清理缴销情况;

  (四)其他相关内容。

  四、所需提交的资料

  1.《登记购买证》年度审验申请表(附件1);应当销毁票据的还需填报《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附件2);

  2. 《2018年度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使用量计划表》(2017年度年审新增材料。附件3);

  3.《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原件;

  4.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如下: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5.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变化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6.机构合并、分设、撤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年审时间和地点

  2017年11月15日至12月30日

  周一至周五:9:00——11:30; 13:00——16:30

  地点: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308室、309室

  联系电话: 63185500*1347、1307(308室)

  63185500*1329(309室)

  六、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年审,未通过年审及逾期未参加年审的单位,其持有的《登记购买证》失效。

  (二)填写上述相关表式时,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标准等,应以《上海市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沪财税〔2017〕57号)文件为准;目录公布以后的收费项目、标准等事项的调整,则应以相关批准收费文件为准。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监缴和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7〕18号)要求,本年度年审工作所需提交材料新增《2018年度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使用量计划表》,市级用票单位应按年向收付中心报送票据用量计划表。

  (四)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年审工作将分批安排实施,具体时间由收付中心另行通知。

  (五)各区属执收单位的《登记购买证》年审工作,按照区财政局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年度审验申请表(表1、表2);

   2. 《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3. 《2018年度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使用量计划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3日

关于同意变更药品注册收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财政局
长宁区财政全力保障“封闭式管理”经费
  战疫时刻,长宁区财政全力保障“封闭式管理”经费。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