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制定低收入家庭经济标准 城镇标准为月人均低于1420元

28.09.2014  10:22

  东方网记者王丽琳9月27日报道:上海市民政局今天下午发布《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实施,标志着本市“一个标准”统筹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政策,将进一步确保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及时、有效。2015年底前,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将全部引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依据该项标准,今年10月1日起,申请专项救助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在收入和财产两方面,必须同时符合相关标准,即: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20元,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240元;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两人及以下家庭、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全日制中等学校在读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人、残疾人等适当放宽);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但仅有一套自住房屋的不限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上述标准,还将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据介绍,本市已在低保,以及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等项目中,引入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今年10月起,医疗救助也将引入,而所有专项救助政策,都将在2015年底前采用该机制。届时,“一把标尺”将核定所有专项救助的申请。

  近年来,本市先后出台了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多项专项救助政策,实施了农村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非农就业补贴、困难残疾人家庭补助、医保减负、困难职工项目帮扶等政策。同时,不断扩大救助政策的覆盖面,享受专项救助政策的范围已逐步从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拓展至低收入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