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银行支行行长收受财物30万元 二审改判:构成受贿

18.12.2015  07:45

原标题:国有银行支行行长收受财物30万元一审判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二审改判:构成受贿

  东方网12月18日消息:黄某在担任某国有银行静安支行下辖的两家支行行长期间,利用审核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邵某收受财物近30万元。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两名被告缓刑。检方提出抗诉,黄某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成争议焦点。近日,二审法院改判黄某有期徒刑五年。

   利用信贷审核谋取利益

  经查,黄某、邵某在办理信贷中,共同接受请托,利用受理、审核信贷申请的职务便利,为林某经营的物资公司、黄某经营的实业公司等在申请贷款方面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林某、黄某给予的财物共计26.2万元。此外,黄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施某经营的金属材料公司、沈某经营的实业公司在申请贷款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施某、沈某给予的财物共计3.5万元。

  去年7月24日,黄某投案自首。一审中,黄某退出赃款17.9万元,邵某退出赃款11.8万元。静安区检察院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邵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二审确认国家工作人员

  “两名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静安区检察院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静安支行作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其党委具有委派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黄某被派至新闸路支行等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应以受贿罪追究黄某、邵某的刑事责任。

  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及伙同邵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人均构成受贿罪。最终,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处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