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排水费将调整为污水处理费 《新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4.02.2016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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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本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快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日前颁布《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将排水费名称调整为污水处理费。本市污水处理费制调整具体体现在 三变”和“三不变

   “三变”是指:收费名称变了, 原先向排水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排水费更名为污水处理费; 收费主体变了, 从原先由企业征收改为由政府征收,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本市地方国库; 使用管理方式变了 ,由企业自收自支方式改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同级财政部门将给予补贴。

   三不变”是指:征收标准不变, 继续按原排水费征收标准执行; 计费方式不变, 继续按原排水费计费方式计征,即: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用水量×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9; 征收范围不变, 与原排水费的征收范围一致。同时,征收方式基本维持不变。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中心城区3月1日正式实施,郊区因准备工作的需要,实施时间将根据各区的具体情况,可能会适当延后。

  《实施办法》要求,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资金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本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等信息;本市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区域上一年度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本市将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新建、扩建工程,深化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不断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处理水平,全面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持续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