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22.07.2014  03:01

沪食药监药安〔2010〕436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30号)的要求,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年我局将对全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将本市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持有我局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医疗机构制剂室。

二、换证申请

(一)申报资料

1、医疗机构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申请。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

3、《医疗机构制剂室换证补充信息表》。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6、制剂室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

7、制剂室总平面布置图(含制剂室、药检室、仓库,应标注设备、空气洁净等级)。

8、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毕业证书、职称证等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9、《制剂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列表》。

10、医疗机构制剂室5年来配制制剂的管理情况概述,含以下内容:

(1)组织管理机构、配制和检验的管理人员以及配制、检验设施的变动及备案情况;

(2)五年以来已经停产的配制范围、停产原因、配制条件改变情况、未来计划等;

(3)委托检验、委托配制情况;

(4)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其中近两年检查与整改情况应当详述;

(5)配制制剂被药品质量公告情况及整改情况;

(6)存在的问题,风险分析评估及改进措施等情况。

11、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洁净区检测报告。

12、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3、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配制制剂的,应在《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并同时提交相应品种配制安全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的自查报告。

14、医疗机构对申报资料真实性、书面资料与电子文档内容一致性的承诺书(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时限

2010年7月31日前,各医疗机构请登陆我局行政许可申请信息平台( http://xuke.shfda.gov.cn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流程进行网上申报,并将书面资料报送我局受理中心(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1楼大厅)。

2、具体要求

(1)所有资料均需网上及书面同时申报。

网上申报:材料2、3、5、6、9、10、12、13直接上传电子文档;材料1、4、7、8、11、14请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扫描上传,扫描文件类型要求为“.JPG”格式的图片文件,清晰度方面要求能够识别清楚图片中所有的文字、字母、数字、符号等。单项申报资料下上传文件的总大小不得超过10M;某项申报资料下如有多个文件需上传的,请先压缩成“.rar”格式压缩包后再进行上传。

书面申报:申报资料一式一份,资料应完整、清晰,用A4纸张装订,附目录,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侧面盖骑缝章,用档案袋装好。

(2)《医疗机构制剂室换证补充信息表》、《制剂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列表》请从我局政务网 www.shfda.gov.cn 下载;《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须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医疗机构制剂申请信息系统》后,根据要求填写并导出(软件下载网址: http://www.sda.gov.cn/WS01/CL0129/25190.html ),导出文件的后缀名为“.zj1”。

(3)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无法补正的,将不予受理换证申请。

三、换证工作程序及时限

1、2010年7月31日前,各医疗机构制剂室提出换证申请,并上报相关资料。

2、2010年8月-10月,我局按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组织现场检查。

3、2010年10月-12月,结合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申报资料、日常管理、现场检查的情况,对申请换证的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换证审批。

4、2010年12月,对符合要求的制剂室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5、换证期间如医疗机构制剂室发生许可、登记、备案等事项变更的,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条件办理。

四、换证验收标准和原则

(一)验收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2000]275号,可从我局政务网 www.shfda.gov.cn 下载)。

(二)换发原则

1、予以换发的情况

经审查,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开办条件、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配制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的医疗机构制剂室,予以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相应配制范围。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整改后,经现场检查确认符合整改要求的,予以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相应配制范围。

2、不予换发的情况

医疗机构制剂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相应配制范围:

(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换证申请的;

(2)某剂型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文号未通过再注册的,不予换发相应配制范围;

(3)经现场检查达不到验收标准、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未予换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相应配制范围的,医疗机构今后如需申请恢复,应按新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或新增配制范围的程序及要求办理。

3、暂缓换发的情况

医疗机构制剂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相应配制范围:

(1)发现存在违法配制行为,尚未处理完结的;

(2)正在进行制剂室设施改造,并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2011年7月1日以后申请换证的,按新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或新增配制范围申请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联系人:李梦龙,联系电话:63356104,63112359传真)

相关附件: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文件包.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