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开展第13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

02.12.2014  20:27

 

      编者按:今年1月份商务部发文开展第12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据公开资料显示,前11批参与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的企业总数累计已达123家。1月10日,业界期盼已久的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宣布成立。12月1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发通知推荐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据商务部网站1日消息,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促进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作用,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发布《关于请推荐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重点推荐的企业包括:一服务领域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或政策导向;二股东具有相关产业背景,能够在资金、业务发展等方面对试点企业给予有力支撑。

      根据《通知》,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试点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被推荐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如为新建企业,则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主要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建企业提供法人股东)依法纳税的证明;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通知》要求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试点企业,对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向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或股东)依法纳税情况,并出具正式推荐函。中央直属企业拟申报试点的,向试点企业注册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猛,规模扩大,服务领域日益广泛,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在服务中小企业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商务部此次试点将对融资租赁业带来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