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软件怎么才叫“必要” 沪消保委已提建议

25.11.2015  09:43

  历时4个多月的全国首例消费公益诉讼日前落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庭裁定,准予市消保委撤回对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记者昨天从市消保委获悉,上海将在部分手机预装软件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一事上“趁胜追击”,一份加强手机生产企业预装软件管理工作的司法建议书已递交到国家工信部。

  早在2013年11月起施行的工信部《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就要求,生产企业申请移动智能终端进网许可时,应要求生产企业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预装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费用损失等不良后果。然而市消保委在调查中发现,不少手机生产厂商以“方便用户”、“装的都是基础功能”等原因忽悠消费者,在手机中预装大量不必要的应用软件。市消保委建议,相关部委要研究制定智能手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区分标准,从而让生产企业办理进网报备手续时,没有了混淆预装软件性质的机会,如果监管部门发现预装应用软件的数量过多、比例失衡,就应当加强监管。

  借助全国首例消费公益诉讼的“威力”,三星和欧珀方面先后“服软”,提出详尽的手机预装软件改进方案,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可卸载途径。然而消费公益诉讼有其局限性,有相关问题的手机品牌远不止三星和欧珀两家,即使把所有生产企业都告一遍,等法院判决结果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期间侵害消费者相关权益的事情还有可能发生。

  市消保委建议,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也不能缺位,既然工信部《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作出了明确的要求,那么通信管理部门就应当定期对市场上在售智能手机预装软件的安全性、合法性进行抽查,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智能手机生产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

  市消保委还建议工信部制定相关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要求生产企业将手机预装软件的类型、用途、所占内存、消费者能否卸载等信息充分告知提醒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据悉,工信部起草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APP)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正在征求意见,其中相关条款就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应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相关信息,并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规定还明确了“基本功能软件”的定义,即保障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要求终端中预置的实现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软件,至多有一个可设置为不可卸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