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向房客1岁儿子浇开水被判死缓 辩称有精神障碍

28.10.2015  09:26

  2014年4月7日,安徽男子林峰因与房客发生争执,故意用刚烧好的开水浇向房客1岁大的男婴,造成男婴重伤。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峰犯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林某,今年26岁,案发时独自居住在母亲名下的房屋里。林某因生活琐事对借住其住处的李某产生不满。2014年4月7日,林某要求李某妻子陈某代买早餐被拒绝后要求李某夫妇搬走。当天下午约2点,林某联系他人上门,欲变卖李某的电瓶车抵房租,陈某追至电梯口阻止,林某遂返回房间,将陈某关在门外,后用热水壶中的开水浇烫正在卧室床上的男婴小昊的头面部、颈部、手臂等处。

  经鉴定,被害人头、面、颈、躯干、臀部及双上肢Ⅱ°-Ⅲ°皮肤烫伤,累计范围达体表面积的35%,构成重伤。事发当时,小昊仅1岁4个月。

  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属分裂型障碍,案发及目前处于患病期,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2014年4月,林某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2015年2月,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市一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林某辩护人辩称林某有精神障碍,不能正确认识伤害后果的轻与重,主观恶意较轻,且其家人也支付了17万余元医疗费用,同时被害人家属对被害人的监护失责,对事情的发生亦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故建议法庭综合考虑,对林某减轻处罚。

  市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林某虽具有非现实性的病态表现,但其作案时对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良好,对其做出伤害行为并无影响,评定其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