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拖欠数月租金 房东讨要无果带人暴力砸店

20.12.2016  04:34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孙弢

  本报讯 原本是房客拖欠数月租金有错在先,而房东却在讨要无果之下,采取带人砸店的暴力方式强行收回房屋。房客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东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近日,闵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房东因侵害了房客的财产权益,被判赔偿8000元。

  陈某来自湖北,去年1月底,与刘某签订一份租房协议,约定由刘某将自己所有的位于七宝附近的一间门面房出租给陈某用于经营,协议对租金及支付方式都做了明确的约定。但从去年4月起,陈某却拖欠了刘某4个月的租金未付。为此,刘某出面与陈某协商退房结清房租事宜,熟料陈某却并不同意。

  当年8月底,作为房东的刘某在陈某经营的店面张贴通知,要求陈某3日内将店面内的物品全部搬场清理,同时还用短信通知陈某。过了3天,第4天上午9点30分,刘某找来三名废品回收人员,在陈某不在场的情况下,对陈某经营的店面内的物品进行清理。当日9点50分许,陈某在得知刘某擅自清场后报警。民警到场后要求双方控制情绪,协商解决,如有物损,可向派出所报案。警察走后,一意孤行的刘某继续清空店内货物,造成陈某损失严重。为此,陈某向法院起诉索赔7.5万元。

  庭审中,房东刘某表示,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上对于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都明确做了约定,是陈某不守信用,拖延数月租金不予支付,已然违约在先。且自己已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向陈某表达要求其清场搬走物品的信息,但是陈某一直不闻不问。另外,清理所得物品均卖废品处理,废品出售所得用于支付清理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不同意赔偿陈某任何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与刘某之间虽就店面租赁存有纠纷,但应通过合法的程序、手段进行处理。刘某虽于清理店面前书面通知陈某并事后告知了具体的清理时间且陈某也已知晓,但刘某对于店面内的物品采用敲碎玻璃、砸坏物品,将物品作为废品回收处理的方式显然贬损了物品的价值,侵害了陈某的财产权益,故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物品已清理,无法一一还原,法院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到庭证人的陈述,酌情认定陈某的财产损失为8000元。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