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说明

28.03.2016  19:41

 

  3月25日上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对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行了解读。新闻发布会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咨询“认房还是认贷”以及企业购房等相关政策口径的咨询量较大。对于上述问题,《若干意见》强调将坚持“认房不认贷”原则,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凡目前在房地产交易系统内查询到已拥有1套住房的,无论其是否有贷款记录、无论其住房贷款是否结清,均执行上述差别化信贷政策,即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对目前没有住房的购房者,还是实施首套房政策。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如果其交易对象为个人,也将严格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