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9.07.2016  17:40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0 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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