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01.2017  02:44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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