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停用药品注册受理专用章的通知

18.12.2017  22:15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7〕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134号),将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调整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集中受理。前期总局下发给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使用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受理审查专用章”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不再继续使用。2017年12月1日后,各省级局2017年12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需要补正材料的,可在补正通知书上加盖各省级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

  为严格执行总局印章管理规定,请你局将印章于12月31日前指派专人缴回总局药化注册司。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