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二审 好人法将保护现场救护

22.04.2016  11:13

  晨报记者 张昱欣

  路人突发疾病,周边群众怎样伸出援手?救助过程中若对患者造成了伤害,救人行为是否有法律保护?近日《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此外,关于院前急救站点布局、急救人员队伍建设、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衔接、特定人员急救培训等急救医疗中的重要环节,在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也有相关要求。

  现场救护造成损害不担责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制定之初,就特别考虑到好心人保护原则。其制定参与者曾表示,该条例旨在“鼓励旁观者或第一反应者积极帮助救助他人,但这不是强迫不是强制。”也因此,不少网友将其称为上海版的“好人法”。

  经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鼓励紧急现场救护行为的立法,即通常认为的“好人法”立法,涉及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应当依据国家《侵权责任法》来确定。

  根据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在调查研究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由于补偿资金没有落实,认定主体、程序等不明确,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参阅国内外相关立法,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免责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救护者具有一定急救技能,二是按照相关急救规范实施救护。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法制委员会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实践中探索由政府补偿损害的做法。

  “压床”或被记为不良信用

  除保护“好人”行为外,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还不乏其他亮点。救护车配置是否足够?如何保证院前急救的及时和顺畅?这些事关急救效果的要素,也被充分考虑和完善。如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配备数量”、“具体配备数量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为了防止病人在医院“压床”的现象,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拟规定,对于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仍无故滞留院内急救机构、占用急救资源的患者信息将提供给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为不良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