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生育、哺乳期间 女职工有这些劳动权利!

09.03.2018  14:52

  “三八”国际妇女节,让我们一起来关注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保障噢!市人社局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简称为“三期”),对其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降低其工资待遇。“三期”可以休息多少天?“三期”女职工具体享受哪些保护待遇……

   三期”是哪三期?

  “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所以,“三期”一般到婴儿一周岁噢。)

  “三期”的天数是如何规定的?

   孕期

  产前工间休息1小时/天: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产前假2.5月: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

   产期

  产假98天: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假30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流产假15天或42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哺乳期

  哺乳时间1小时/天: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6.5月:女职工生育后,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三期”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有哪些?

   劳动关系方面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对其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提醒:即使在试用期内,单位也不能以怀孕作为解除“三期”女职工的理由。)

   劳动报酬方面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三期”,而降低其工资待遇。

   劳动保护方面

  用人单位应当调整或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作量;“三期”女职工禁忌的工作岗位特别是重体力和有毒有害岗位,绝对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

   工作时间方面

  女职工“三期”期间,应当减少工作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加班及夜班劳动。(提醒: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是计入劳动时间的。)

   休息休假方面

  女职工因为“三期”情形需要的身体检查、休息、生育和哺乳等无法正常出勤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相应的假期,享受全部或部分工资待遇以及生育保险待遇。

来源:上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