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工弄丢价值18万元的包裹 法院判赔168元

02.06.2016  02:22

  去年2月10日,本报报道了合肥一家快递公司快递员丢失价值近18万元的包裹。事后一审法院判定快递公司赔付寄件人胡先生“8倍邮费”——168元的赔偿,胡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胡先生及其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中,法院主要依据快递单背面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作出判决结果并不妥当,因为此条款引自《邮政法》,而快递公司并非从事的是非营利的邮政业务,不适用此法;另外,快递公司弄丢包裹存在“重大过失”,按照相关规定,无权援用《邮政法》中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事件回顾]快递员工弄丢价值18万元包裹

  该案源于2014年的一起盗窃案。当年11月15日下午,这家快递公司的员工小吴到宿州路青云楼,为客户胡先生取一个寄往南京的快件。与普通快件不同,这个包裹里装着价值近18万元的话费充值卡。

  取完包裹,不远处宿州路苏宁电器一个客户又在催他,小吴于是赶紧骑着电动车来到苏宁电器大门南侧的空地,将车子停好后,把青云楼客户的包裹放在踏板处,就急匆匆地跑去送快件。而等他回到车边,顿时傻眼了:包裹被偷了!

  小吴报警后,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随即立案, 2015年1月18日,犯罪嫌疑人鲍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将未被卖出的邮币卡价值20846.4元退给了胡先生。

  [一审判决]快递公司仅赔付“8倍邮费

  为讨回自己的剩余损失,胡先生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当时胡先生支付非保价快递费21元,并在寄件单上备注托寄物是邮币卡。快递公司出具的快递单的背后印有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第1条、第4条字体为加粗,内容为“1,特别声明:寄件人托运价值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的,应当在托运时向本公司说明。寄件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本公司有权按照不超过2万元的一般物品予以赔偿;4,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损毁、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或特安,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对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该契约条款以粗体字载明约定内容,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而原告胡先生在选择邮寄快递物品时选择了不保价运输。2015年12月15日,一审法院宣判快递公司赔偿胡先生“8倍邮费”即168元。

  [二审焦点]适用《邮政法》还是《合同法》?

  胡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二审中,胡先生以及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依照的快递单背后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但在他们看来,此条款引自《邮政法》,并不适用本案。因为《邮政法》适用于邮政部门下辖的邮政业务。邮政部门是社会服务的一部分,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快递公司所有的业务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邮政普遍业务。法律之所以对普遍邮政服务中的邮件丢失规定了限额赔偿,源于该服务带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因此,上诉人认为此案应该按照《民法》、《合同法》来处理。

  快递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此外,上诉方认为即便是依照《邮政法》,也不能把《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作为判决依据。在胡先生看来,快递公司运营管理不善,没有教育好员工,导致员工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明知快件有价值,却把它们放在踏板车上,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胡先生代理人称,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的,无权援用《邮政法》中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公司回应]配合法院调查,建议当事人向嫌疑人追讨

  二审未对此案作出当庭宣判。

  昨日下午,该快递公司公共事务部一位吴女士向记者作出回应称,胡先生的快递包裹寄出后丢失,后来案件告破,盗窃人目前已在服刑。因为此人没有偿还能力,胡先生希望能追回自己损失的心情他们也可以理解。公司将会配合和按照法院的判决处理。“如果二审判决我们会多赔付客户损失,我们也会严格按照判决结果来处理。

  此外吴女士称,从法律上,他们也建议胡先生向嫌疑人追讨的形式挽回自己的损失,快递公司也会全力配合客户的需要,帮助他尽可能地挽回剩余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