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借条"作电子证据未获法院支持 真实性是硬伤
06.02.2015 12:19
本文来源: Sh.Eastday.Com
东方网2月6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实施。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随着微信等社交媒体越来越流行、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其作为电子证据出现的情况也不断增加。昨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一审宣判了一起“微信借条”案,对微信证据效力做出了判定。
张某是原告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
“借款后,两被告于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原告所称的“微信借条照片”,载有“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字样,借款人处有两被告印章。“借条”除日期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
而两被告则坚持认为,原告和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系被告投资中心的合伙人,因各合伙人出资款均未到位,故原告出资5万以保证被告樟芝投资中心正常运营。5万元不是借款,不应当返还。
对于客户回单,被告反驳道:“用途摘要是原告自行填写,是原告自己的意思表示。”至于微信照片,被告则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针对原、被告对5万元微信借条真实性的争议,主审法官冯静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系争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无法采信。
本文来源: Sh.Eastday.Com
06.02.2015 12:19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