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的通知

23.06.2017  16:08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