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12.02.2018  20:11
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 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自2018年1月1日起停征排污费。   二、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登记簿》的排污费项目注销手续,并按规定清理销毁相关财政票据。同时,及时做好排污费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三、自停征排污费之日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03〕8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