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异母兄弟争房产 对不尽抚养义务继承人说不

28.04.2015  10:28

  “家和万事兴”,中国传统文化特别看重夫妻同心、兄弟互爱、家庭和睦。然而,围绕浦东新区一处房产展开的继承纠纷,可以说是家庭和睦的反面教材。孙先生与王女士长期分居,其间王女士病重,孙先生不但未尽扶养义务,甚至公然将他人登记为配偶;孙先生与前妻所生之子未对王女士尽赡养义务,却要争分其名下遗产。

  近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对上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对于房屋购买无贡献、对被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亲属不享有遗产份额。

  1983年,孙先生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孙建国,与王女士登记结婚,组建了新的家庭,并于次年生下儿子孙建军。婚后,二人获赠王女士父亲单位增配的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房屋,承租人是王女士。几年后,二人因夫妻关系破裂签订《协议书》,开始分居,但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2000年,王女士将此房屋以售后公房形式购买为产权房,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并在病重期间立下《遗嘱》,将该处房产交由孙建军继承。王女士和孙先生相继因病去世后,孙先生的母亲和大儿子孙建国诉至法院,要求分得浦东新区王女士名下房屋各三分之一的产权。

  一审法院查明,系争房屋为孙先生和王女士婚后共同财产,但王女士在分居之后出资购买为产权房,对房屋的贡献更大,确定其占有该房屋60%的份额,根据王女士《遗嘱》,这部分产权由孙建军继承;孙先生占有该房屋40%的份额,由孙父、孙建国、孙建军共同继承。根据双方就系争房屋价值达成的一致意见,一审法院判令孙建军继承系争房屋,并依法支付孙先生母亲、孙建国房屋折价款各13.5万元。

  孙建军不服判决,上诉到市第一中级法院,诉称系争房屋来源于王女士父亲单位分配,之后由王女士父亲出资购买,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孙先生未对此作出贡献,因此非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改判不支付孙建国及其祖母房屋折价款。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系争房屋于王女士、孙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无证据证明房屋产权由王女士父亲出资购买,故当属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到财产的来源、各方当事人对财产取得的贡献程度、照顾无过错方等。

  系争房屋来源于王女士父亲的工作单位增配,两人签订《协议书》后已不往来,且孙先生在王女士重病期间,未尽到丈夫之责,故对系争房屋无贡献。另外,在尚未与王女士离婚的情况下,孙先生在居住地派出所公然将他人登记为配偶,对王女士有遗弃之嫌。基于上述事实,上海一中院改判孙先生不享有房屋份额,房屋归孙建军一人继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