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交条例三审:开车接打手机罚款200元记2分

10.11.2016  16:37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昨天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这已是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这部备受关注的法案。昨天的审议提出,开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临时停车等违法行为记录一年内达10次以上,公安机关拟对其从重处罚。

  在交通大整治期间,上海试点对驾驶员开车接打手机的行为罚款200元、记2分。根据此次新一轮修改,开车打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将构成违法,这一处罚将成为长效管理制度。

  开车按喇叭,到底怎么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一些委员建议,应当设立机动车依法禁鸣喇叭的例外情形。经研究,建议被采纳。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中,“机动车通行规定”中增加新条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得“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指示。有的部门建议,要区分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对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的处罚,经研究,法制委认为,结合本市电子警察执法日益增多的趋势,有必要在本条例中对现场查处违法停车与电子警察查处违法停车有所区分,作更加清晰的表述。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更详细地提出:“现场发现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的,公安机关可以口头警告,劝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放。”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的,公安机关设置的警示牌、电子标识或者推送的即时信息等视为警告、劝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部门建议,在本条例中对机动车多次违法的情形作出规定,以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遵法守法。经研究,法制委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规定“机动车一年内在本市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十起后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从重处罚。”这些违法行为包括:

  1,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2,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3,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4,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