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应聘服务员 窃取顾客信用卡信息

20.10.2016  13:07

  据《劳动报》报道,冒用他人身份到餐厅应聘服务员,购买磁条卡测录器盗刷顾客信用卡信息。昨天,该起案件在静安区人民法院进行庭审,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四类人员”出庭作证成为亮点。

  被告人鹿某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售卖牟利,购买一部磁条卡测录器,并于2016年4月1日冒用他人身份在静安寺一餐厅应聘担任服务员,利用为顾客刷卡买单机会,用测录器盗刷信用卡信息。经鉴定,被告人鹿某在4月3日至15日期间,共窃取了77条信用卡信息,除去不完整和重复的,共有39条信用卡信息,经有专门知识的人进一步鉴定,其中37条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4月15日,鹿某在作案时被顾客发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从案发到审查逮捕,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较少,物证中只扣押了一部测录器,也无相应持卡人的证言,且被扣押的测录器中的信用卡信息没有经过鉴定,具体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数量无法确认,鹿某本人也不供认犯罪事实。静安检察院在7天的审查逮捕期间,引导公安补强了上述证据,完善了证据锁链。在审查起诉阶段,鹿某面对诸多证据,最终承认了犯罪事实。

  在昨天的庭审中,静安区检察院特申请“四类人员”———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分别出庭作证,以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餐厅经理吴某的当庭质证,目的是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印证被告人窃取信用卡信息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张某的当庭质证,目的是证实被扣押的作案工具中的信用卡信息的来源合法、提取和送检信息的客观真实;鉴定人高某的当庭质证,目的是完成对检材来源、鉴定标准的说明,阐明认定涉案信用卡信息数量的理由;有专门知识的人王某的当庭质证,目的是证实这些被窃取的信用卡信息中,有多少是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强化鉴别结论的可信度,进一步确定最终定罪量刑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