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8.07.2017  15:26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