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幼儿园收费办法》 寒暑假幼儿按天交保育费

11.10.2015  08:20

  原标题: 寒暑假幼儿按在园天数交保育费

  10月11日消息: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办法,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中小学寒假、暑假的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

  按照《办法》规定,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订,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按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一个月收取。中小学寒假、暑假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幼儿园收费调整应自新学年起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一)公办幼儿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二)公办幼儿园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三)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四)各级各类幼儿园以开办各种类型的班,如早教班、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任何费用;以转制、公办民助、中外合作、夜间管理等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支教费等费用;(五)不按照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其他应公示内容;(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办法》要求本市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要按规定做好贫困家庭幼儿的资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