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私募债开闸 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07.11.2014  15:01


 

      编者按: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规范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的发行和转让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11月5日发布了《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

      11月5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正式发布。《试点办法》共分总则、发行与备案、转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措施、附则八章39条,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规范。《试点办法》明确,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或转让后,持有同期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试点办法》规定,在报价系统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四项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二、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三、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试点初期,证券业协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行业公司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根据《试点办法》,经市场监测中心备案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可以在报价系统转让。参与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转让或受让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应当以协商成交、点击成交、做市等报价系统认可的方式转让。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转让信息在报价系统向参与人披露。

      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责任人表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报价系统)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将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行业公司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该债券对发行人企业规模和债券期限没有限制,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试点办法》要求,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限于机构投资者,要符合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前项所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在行业自律组织备案或登记的私募基金及符合本条第(五)、(六)款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六、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七、经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

      同时,《试点办法》还对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措施方面进行了规范。

      据悉,5日,沪深交易所也分别发布《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并购债备案申请沿用中小企业私募债现有业务框架和电子化申报渠道。上交所表示,此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将参照私募债券的有关业务流程办理,将进一步完善市场基础设施,积极探索私募债券品种创新,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稳步发展。

      分析人士认为,并购重组的资金来源问题是制约我国企业并购重组活动的瓶颈之一,报价系统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将丰富企业的并购融资手段,提高融资效率,促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