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03.04.2015  14:38

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光明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管,切实掌握本市粮食库存情况,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39号)要求,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15年本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储相关政策性粮食的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一并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及时等。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将2014年新收购粮食的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三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先收后转”“低收高转”“打白条”“转圈粮”、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拖延阻扰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此外,各单位还应将上一年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今年粮食库存检查内容,检查有关企业是否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和责任追究。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15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按照年度例行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具体检查方法按照本通知附件2~4并参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执行。

  1、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按照附件2方法操作,实物检查原则上按测量计算法进行,并做好附表2-1~2-4实物检查工作底稿。

  2、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按照附件3方法操作,并做好附表3-1~3-7账务检查工作底稿。

  3、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按照附件4方法操作,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安排在市级复查阶段进行,自查阶段原则上不安排统一扦样。企业应做好附表4-2、4-4质量管理和仓储管理检查工作底稿,如有质量异常粮食需进行抽样检测的,应填写附表4-1。

  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应做好附件5检查发现问题底稿。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4月8日前,市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做好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检查动员培训、检查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落实自查责任,按时结报粮食统计库存、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核查责任。4月10日前,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储粮南京分公司、良友集团、有关企业上报按粮权归属形成的《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附件6),市粮食局落实协调好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

  (二)自查阶段

  4月15日前,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储粮南京分公司、良友集团、“藏粮于企”承储企业要按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本区域本单位粮食库存自查工作,并按要求完成各项自查工作底稿,认真梳理粮食库存管理各种问题,并进行切实整改。

  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复查前的准备,并按时汇总报送自查结果。

  (三)复查阶段

  4月30日前,市粮食局会同农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部门,对地方事权粮食库存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市粮食局、中储粮南京分公司会同农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中央事权粮食库存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20%。市粮食局根据国家粮食局具体要求,组织开展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扦样检验工作,具体方案另定。

  在自查和复查阶段,迎接国家检查组的突击检查。

  (四)汇总报告阶段

  1、汇总。按照“分级汇总”的原则,各区、县粮食局(署)、良友集团、“藏粮于企”承储企业负责汇总本区域本单位粮食库存自查结果;中储粮南京分公司负责汇总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检查结果。

  2、报送。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储粮南京分公司、良友集团、“藏粮于企”承储企业于4月30日前,将本区域本单位粮食库存检查总结、汇总表(附表1-1~附表1-4,附表1-13~附表1-16)和《检查发现问题底稿》(附件5)报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报送材料应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表格和相应的电子文本(光盘),总结材料中应重点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市粮食局和中储粮南京分公司于5月20日前,将本市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结果共同核对、合并后形成本市库存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家粮食局。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保证实效

  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要措施。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要将依法检查理念贯穿检查全过程,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认真填写检查工作底稿,严格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在数据汇总过程中要层层把关,认真核对检查结果,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完整、准确、真实。

  检查工作要体现中央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规范程序,保证实效,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二)强化整改,确保成效

  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库存检查,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需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逐级登统汇总后上报国家粮食局。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发现隐瞒或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认真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记录,全部问题由国家粮食局汇总后,统一责成中储粮总公司组织整改。督促企业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备查。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披露的,要追究检查人员责任。通过强化整改确保库存检查工作收到成效,促进本市粮食库存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接受监督,做好保密

  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附件:

  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5、检查发现问题底稿

  6、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附件下载请点击 http://www.shgrain.gov.cn/InfoWeb/OrtherUploadFiles/WebDocuments/20150403.zip

 

 

                                            上海市粮食局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