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交2015年春季学期新聘长期外国专家材料的通知

14.10.2014  17:29

各院(系、所):

自2013年9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来,国家对于出入境管理的相关制度与措施有了更加明确、细化、具体的规定,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方面加强了相关的审核措施,整个流程更加规范和严格。上海市外专局、上海市外办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根据这一新《条例》调整了工作安排,要求外专聘请单位至少提前两个月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否则不能及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手续。

为了保障秋季学期外国专家新聘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院(系、所)尽快启动下一学期外国专家的面试和筛选工作,确定2015年度春季学期新聘外国专家人选,并于2014年11月15日之前将拟新聘外国专家(不包含续聘外国专家)的材料上传校内OA系统至对外合作交流处初审。上传材料包括:

经各院(系、所)领导批准的《聘请外国专家申请表》(附件1)

拟聘专家的中、外文简历(请按照附件2的简历模板,提供完整信息)

拟聘专家的最高学历证书及专业资格证书(原文为小语种的均需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原文为英语的不需提供翻译)

拟聘专家的护照复印件(若专家申请前已在华工作,还需提供其在华签证复印件)

拟聘专家前任工作机构提供的推荐信

2寸数码照片电子版

对外合作交流处将对院(系、所)提交的以上材料进行审核,报校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为及时向市外专局和市外办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确认邀请函》,请各院(系、所)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将以下材料交至对外合作交流处。

 

若新聘外国专家在国(境)外工作,需提供以下材料:

经聘请院(系、所)负责人及外专本人签字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体检报告复印件(由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

若新聘外国专家上任工作单位为在华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经聘请院(系、所)负责人及外专本人签字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若外国专家在华公立教育单位(如大学)任教,需提交其任教单位外事处签字并盖章的《文教专家推荐信》(请按附件3填写)及《外国专家证证件注销证明》;

若外国专家在华公司或企业(如英孚教育)任教,需提交前任公司或企业人事处签字并盖章的《离职证明》(请按附件4填写);

4张2寸照片。

 

若外国专家有偕行家属,还需提供其偕行家属的以下材料:

家属的体检报告复印件;

家属的护照复印件;

若偕行家属为夫妻,需提供结婚证明(经中国大使馆认证)及其中文翻译件;

若偕行家属为18岁以下子女,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经中国大使馆认证)及其中文翻译件;

6张家属的2寸照片。

 

请各院(系、所)及时做好外国专家的筛选、面试工作,按上述时间节点将相关申报材料交至对外合作交流处,同时将相关电子版材料发送到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张赟  梁晓雪

办公室电话:35372616 / 35372867

办公室传真:021-35373612

 

我校合同期截至2015年1月底的外国专家续聘事宜将于2014年12月初开始办理相关手续,届时我处将另行通知,敬请各院系留意。

 

附件1:聘请外国专家申请表

附件2:简历模板

附件3:文教专家推荐信

附件4:离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