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13.04.2018  14:21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部2018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局2018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农业部2018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8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局2018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