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01.02.2016  17:03
   

  1、检察机关立案复查建议再审,钱仁风申诉案获改判

  2015年12月21日,云南省检察院建议云南省高级法院再审的申诉人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一案宣判。云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钱仁风无罪。

  2002年2月,云南省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幼童中毒案。3名幼儿在午睡后出现身体不适,经医院抢救后两人脱险,一名两岁女童救治无效死亡。当时,根据尸检和现场勘验,警方证实女童死因为“摄入毒鼠强”,将此案定性为“投毒案”。被控投毒者,是当时只有17岁、在该幼儿园打工的钱仁风,她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入狱后,钱仁风通过各种途径喊冤,坚称自己是屈打成招,作案另有他人,真凶并未受到调查。2011年12月,云南省高级法院驳回了钱仁风的再审申请。2013年7月,云南省检察院调取了该案全部卷宗,正式立案复查。2014年5月12日,云南省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再审”。2015年5月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9月29日,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再审。最后,该案获依法改判。

  2、最高检就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的海南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浙江省高级法院在海南公开开庭审理。浙江省检察院派检察官出庭履行职务,最高检派员予以指导。原审被告人陈满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1992年12月25日晚,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房屋失火,负责看管房屋的钟某在火灾中死亡。钟某死亡后,海口市公安局将陈满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于1993年9月25日对其逮捕。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检察院对陈满提起公诉。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4年11月13日,海口市检察院提出抗诉。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陈满不服,向最高检提出申诉。2014年4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陈满申诉后,复查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可能,经最高检检委会讨论,认为该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4月24日,最高法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此案将择日宣判。

  3、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提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

  2015年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因该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庆云县检察院在审查某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在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当地群众多次拨打3612345民生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庆云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环保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该县环保部门虽对该公司多次作出行政处罚,但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遂根据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但环保部门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庆云县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在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后,依法对该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4、检察机关介入天津港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对11名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5年8月12日23时许,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与天津市检察机关组成检察调查专案组,立足于检察职能,介入事故调查,依法严查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8月18日,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工作,最高检派员参加调查组。

  2015年8月27日,最高检发布消息:根据查明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正厅级)、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副厅级、已退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怀友(副厅级)、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曹春波、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朱立明、天津海关副关长兼新港海关关长王家鹏(副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庆跃(正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李洪峰(副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副部长郑树国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副厅级)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最高检挂牌督办4起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

  2015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在查办腾格里沙漠数起污染环境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已依法对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环保局局长林兴述、副局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文武,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原副支队长利俊成、环评科负责人刘国芳涉嫌渎职犯罪立案侦查。

  腾格里沙漠位于内蒙古、宁夏和甘肃交界处,自2014年9月以来,相继曝出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部分企业、宁夏中卫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工业园区部分企业、甘肃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通过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沙漠腹地,对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案发后,最高检高度重视,侦监厅、公诉厅和渎检厅分别将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部分企业污染环境案、宁夏中卫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宁夏中卫工业园区部分企业污染环境案、甘肃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等4起案件列为重点挂牌督办案件。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环保部相关部门组成督办组,赶赴内蒙古阿拉善盟、宁夏中卫、甘肃武威三地,实地勘察、督导案件办理。内蒙古、宁夏、甘肃三地检察机关立即介入案件调查。

  6、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王本余错案,杀人真凶被判死缓

  2015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彦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真凶被判刑,也为王本余彻底洗清冤屈。王本余错案得以纠正,源于北京、内蒙古两地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

  1994年12月16日午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居民周建刚(化名)8岁的女儿周小琳(化名)去上学,但直到晚上也没回来。家人四处寻找不见踪影,于是报警。第二天,警方将有作案嫌疑的王本余抓获归案。1995年3月,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讯问王本余并走访证人后,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996年11月,包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本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奸淫幼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7年8月7日晚,北京市丰台区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系37岁的女子杨某某。2012年2月13日,该案犯罪嫌疑人李彦明被北京警方抓获。在审讯中,李彦明对杀害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还交代,1994年年底在内蒙古包头他和王本余合住的平房里,他杀了一个小女孩。李彦明的交代引起办案机关高度重视。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立即组成调查小组前往内蒙古调查。在对王本余案当年多本卷宗仔细研究后,调查组发现,王本余故意杀人案存在疑点。

  综合全案证据,调查组认为,李彦明为了报复,将周小琳误认为是崔某之女而杀害。王本余案也得到内蒙古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经过两地沟通协调,2013年7月,在内蒙古服刑18年之久的王本余被释放。2013年9月,包头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案。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本余犯故意杀人罪和奸淫幼女罪,直接证据仅有王本余的供述,没有客观证据印证,部分间接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检察机关在再审中提交的李彦明供述和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此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王本余在李彦明告知其杀害周小琳后,仍帮助李彦明抛弃尸体并送李彦明逃离包头,其行为构成包庇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以包庇罪判处王本余有期徒刑三年(刑罚已执行完毕)。2013年11月,王本余获得国家赔偿150万元。

  7、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批捕“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

  2015年4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称,该院对“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学生施某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4月5日,施某养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月12日,高新区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4月16日,浦口区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

  据查,李征琴与施某的生母系表姐妹关系。2013年6月,李征琴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将施某带至南京的家中抚养。2014年6月以来,李征琴因为教育问题对施某有过打骂行为。2015年3月31日晚,她再次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施某身体,造成其体表挫伤。经鉴定,施某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办案检察官介绍,李征琴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罪案件。她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及自身存在的问题,真诚悔罪。另外,她在南京本地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无前科劣迹。对她不批准逮捕,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经综合评估,该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准逮捕。

  2015年9月30日,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对“虐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征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1月20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8、检察机关介入讷河监狱在押人员敲诈勒索案调查,4名监管民警渎职被查处

  发生在黑龙江省讷河监狱的在押人员诈骗、敲诈勒索案,2015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负有监管职责的讷河监狱原狱警王猛、朱登涛因玩忽职守,原狱警李海军、刘艳东因滥用职权,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2015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龙江县法院公开宣判,4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2012年12月,王东因绑架罪被投入讷河监狱。服刑期间,王东利用手机微信聊天,与监狱附近几名女性确立情人关系,还以投资为由骗取被害者金钱。后来,因王东以裸聊照勒索钱财,导致案发。2015年初,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检高度重视,要求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迅速开展调查,严肃查处监管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并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调查。2015年1月27日,经黑龙江省检察院指导督办,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讷河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监区长王猛、副监区长朱登涛立案侦查,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看守大队巡逻队看守员李海军立案侦查,并对三人采取强制措施。1月28日,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讷河监狱看守大队大队长刘艳东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3月,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检察院以王东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向讷河市法院提起公诉。7月,王东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9、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提起试点后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12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建农村村民许建惠、许玉仙自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租用遥观镇东方村委空闲厂房,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并非法排放和处置清洗后产生的废水、废渣。

  2014年9月1日,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各种废桶7789只,经现场称量,两个污水池四周堆放残渣2600袋,共重48.636吨,现场两个污水池底部废泥总重65.744吨,残渣和废泥总重114.38吨。经委托有资质单位取样检测,该厂地块内固废样品、残渣中检测出多种有毒物质,场地地下水受到污染,水中多种重金属和有机物超标。许建惠、许玉仙因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环境损害尚未修复。

  2015年9月18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遂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经委托常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污染修复费用达356.2万元。许建惠、许玉仙违法处置有毒物质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法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责任,在常州市范围内无提起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常州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0、湖南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抗癌药代购第一人

  2015年1月27日,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对“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向法院撤回起诉。2月26日,沅江市检察院对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

  陆勇是江苏无锡一家针织品出口企业的老板。2002年,陆勇被检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医生推荐他服用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名为“格列卫”的抗癌药。服用这种药品,可以稳定病情、正常生活,但需不间断服用。这种药品的售价是2.35万元一盒,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每个月需要服用一盒。药费加治疗费用几乎掏空了他的家底。

  2004年6月,陆勇偶然了解到印度也生产类似“格列卫”的抗癌药,药效几乎相同,但一盒仅售4000元。陆勇开始服用印度产“格列卫”,并于当年8月在病友群里分享了这一消息。后有5个QQ群、千余名白血病患者,都与陆勇一样开始去银行汇款,从印度直接购买这种廉价抗癌药来维持生命。因为汇款程序复杂,许多人在购买时都请陆勇帮助。为方便给印度公司汇款,陆勇从网上买了3张借记卡,并将其中一张卡交给印度公司作为收款账户,另外两张卡因无法激活,被他丢弃。2013年8月下旬,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将曾购买借记卡的陆勇抓获。同年11月23日,陆勇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19日,陆勇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陆勇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近千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2月26日,湖南省检察院公开发布了沅江市检察院对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和释法说理书,对社会关切进行了回应。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主要因为做了五方面的工作。一是湖南省检察院调卷对该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严格审查。二是湖南省检察院和益阳市检察院指导沅江市检察院对该案事实进行公开审查,有关办案机关、陆勇及其辩护人出席,还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三是检察机关派员到江苏无锡等地对重要证据进行实地复核。四是邀请数名具有刑法专业背景的特约检察员参加对该案事实证据的审查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和法律指导。五是召开检委会全面审查案件。检察机关对陆勇作不起诉决定,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结果,反映了检察机关敢于监督、有错必纠的法律责任和担当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