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2018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06.06.2019  12:20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2018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25号),确定本市今年将继续开展2018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规定,编制本部门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所属预算单位布置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具体事宜。   (二)各区财政部门   1.组织区级预算主管部门编制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各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规定,组织本级预算部门编制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预算单位,具体编制主体范围比照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制主体要求确定。   2.编制2018年度区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各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30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区本级政府2018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3.组织辖内乡镇开展2018年度政府财务报告试点编制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内乡镇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30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乡镇本级政府2018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乡镇预算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乡镇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点编制工作做出规定。在保证政府财务报表及附注全面、完整、准确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财务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报送要求。各区所属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原则上应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4.编制2018年度本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各区财政部门还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66号)规定,编制2018年度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编制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时,暂不要求填报财务报表中的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和上年数。    二、工作要求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财务报告试点编制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管理,夯实基础。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形成账务和业务相关联的控制机制,确保账实相符。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时清理往来事项,对清查出未入账的资产,要明确资产权属单位,及时记入单位会计账,并与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有关数据相衔接。对2018年底尚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资产、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等资产,要明确资产权属单位,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相关成本、数量等信息进行说明。   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股权投资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台账,详细记录股权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债务管理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中反映的政府债务信息真实、全面、准确。要着重加强对乡镇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的指导,确保乡镇政府财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指导并督促乡镇财政部门规范披露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重要信息。   (三)规范核算,认真填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需求,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编制过程中应严格按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要求录入上述信息,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账务核对,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各区财政部门要督促预算单位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要全面清查政府股权投资,严格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加强政府股权投资核算。   各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应收应付事项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财办〔2018〕41号)的要求,落实分年消化方案,并指导乡镇财政部门对应收应付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正确核算。要严格执行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资金收回财政的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   (四)总结经验,提升能力。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编制工作经验,研究完善编制方法;要配备具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或取得大学财会类专业专科学历及相应水平以上的人员从事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要抽调骨干力量,成立政府财务报告试点编制业务培训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使相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要及时撰写试点工作总结,具体包括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内容。   (五)认真编审,保证质量。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和审核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做到方法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可靠、分析深入。各区财政部门应采取集中汇审等方式加强对乡镇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审核,保证乡镇级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三、时间安排及报送方式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和审核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规范要求进行报送。   (一)市级预算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审核,进一步提高市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质量,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分以下两个阶段报送:   1.报表报送阶段: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于2019年6月28日前将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   2.报告报送阶段:待初审通过后,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于2019年7月15日前将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   (二)各区财政部门   1. 各区财政部门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区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及所属乡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版初稿)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于8月上旬组织汇审工作。2019年8月26日前,各区财政局应将修改完善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乡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   2. 各区财政部门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各区地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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