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02.03.2017  18:34

  各区财政局: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以及有关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之前,向主管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年度备案。为做好2016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以下简称为“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机构范围

  备案机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已登记备案的分支机构。

  二、关于重点关注事项

  主管财政局应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核实代理记账机构的备案情况,重点关注代理记账机构以及有关分支机构在存续期间,是否保持规定的设立条件;是否按规定履行有关承诺;是否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是否按规定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同时,关注机构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等有关数据信息的合理性。

  三、关于发现问题处理

  主管财政局在核实代理记账机构备案信息过程中,发现机构违反《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以及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不实承诺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处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如代理记账机构及有关分支机构违反《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按期报送资料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处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年度备案是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主管财政局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操作,严格把关,确保备案质量。

  (二)加强沟通协调。主管财政局对备案期间因迁移办公场所变更管辖权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及时与迁入地主管财政局做好衔接工作,确保机构完成备案工作。

  (三)严把信息质量。主管财政局应通过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统一采集代理记账机构及有关分支机构的信息,并与其提供的纸质材料核对,数据有异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可要求代理记账机构重新备案或补充材料。

  (四)认真分析总结。主管财政局应充分发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的功能,加强对本区代理机构经营发展情况的分析,及时发现行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监管措施。认真总结本区探索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形成分析总结报告,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局会计处。

  附件:××××区开展2016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情况报告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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