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03.01.2018  07:04

AD0905000-2017-032

 

沪新出发〔2017〕15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部署,201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采取与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17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组织实施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批发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

各区文化(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

三、主要内容

发行单位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点击进入“发行单位基本信息填报入口”,填写《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生成打印回执,并持回执到相关部门进行年度核验。发行单位同时还需要完成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统计信息的填报(详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发行单位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四、报送材料

(一)上网填报并打印的《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需加盖公章)。

(二)发行单位自查报告(需加盖公章),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发行单位自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2. 发行单位自查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3. 总结本单位2017年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销售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出版物经营内容。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须提供)。

(六)凡有通过网络开展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网上书店还需填报《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表》(附件2)并提供网站ICP备案或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传证照信息以及网店截屏等相关材料。

(七)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或2018年3月31日的单位,还需提供有效的经营场地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和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五、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规规章,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6.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经催告后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

六、核验受理

1. 受理时间: 2018年1月15日至26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

2. 受理地点: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政务大厅(绍兴路5号底楼)

3. 受理部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

为保证年度核验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发行单位接本通知后,以单位实名加入“上海发行年检”QQ群(群号604513588),相关信息将在群内及时发布。

 

附件:

1. 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 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17年12月20日

 

相关附件:
        1. 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 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表
        3. 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