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13.01.2016  17:42

AD0307000-2016-002

 

沪新出发〔2016〕2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为做好201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年度核验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15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批发企业(含外资企业和网上书店)的年度核验工作。

各区县文化(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单位(含外资企业和网上书店)的年度核验工作。

三、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见附件1,发行单位填报)。

(二)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年度总结及自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发行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发行单位应及时查找原因,制订整改措施。

2. 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3. 总结发行单位2015年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策划图书等情况。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须提供)。

(六)《201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表》(见附件2)有下列情况的发行单位需填报:

1. 2015年有策划图书;

2. 仓储面积达5千平方米以上;

3. 营业面积达1千平方米以上。

(七)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发行单位登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www.gapp.gov.cn),在“申报快捷通道”下进入“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入口,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并打印回执。

(八)统计年报回执。发行单位要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点击“发行单位基本信息填报入口”,进入填报界面填写相关单位信息后,点击“打印回执”,凭生成回执进行年度核验。

(九)经营场地证明。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或2016年3月31日的发行单位,应提供有效的经营场地证明。

(十)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除许可证原件外均需一式两份,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和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四、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 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具备《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经催告后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五、年度核验材料递交时间和地点

1. 接待时间:2016年1月25日至29日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

2. 接待地点: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政务大厅(绍兴路5号底层)

 

附件:

1. 201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 201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16年1月11日

 

相关附件:
        1. 201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 201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