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2016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件

15.03.2017  21:33

  原标题: 市工商局公布2016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件

  1。上海仪科亭茶业有限公司

  欺骗性销售诱导消费者案

  案例:当事人上海仪科亭茶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雇佣陈某、王某等三人在地铁十号线豫园站附近拉客。2016年4月6日下午,陈某等搭识并诱导2名日籍学生游客前往“豫园茶馆”喝茶。1小时内五人先后喝了人参乌龙茶、茉莉龙珠等六种茶,每种茶每位人民币48元(价格单显示),合计人民币1440元。包间费每位人民币30元,合计人民币150元,包间费和茶费共计人民币1590元;另购买了两种茶,总计人民币2114元。实际2名日本游客应付金额为人民币为1060元,三名“茶托“支付其余费用但均被经营者返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及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发酵点源自微博“48元一口”(调查发现实际为48元一杯)、“日本游客”、“天价茶”等吸引眼球的表述。该微博发布后,舆论高度关注。新华网、凤凰网、腾讯网、新浪网、央视网等30余个网络平台以及各类媒体分别予以转发。实践中,吊模斩客一直存在调查取证难的问题。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主动出击,依法快速严厉地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同时,本案提示广大消费者对景区、商务楼宇等周边存在的类似拉客宰客行为,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一旦遇到类似事情,可以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2。上海金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

  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上海金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为招揽生意,提升企业关注度,在其提供组织儿童夏令营和微电影拍摄等服务过程中,未经迪士尼企业公司(DISNEY     ENTERPRISE,INC。)授权同意,擅自在其官网www.disi-ni.com及微信公众号(金咏文化)上使用“迪士尼”、“”(米老鼠图形)、“”(叮当小仙女图形)等商标,使消费者和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项活动与迪士尼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的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点评:2016年是上海迪士尼乐园开园之年,社会广泛关注。少数经营者希望能够搭“顺风车”、打“擦边球”,容易出现侵犯知名商标专用权、“傍名牌”等违法经营行为,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不利于我国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形象。工商部门将继续开展保护“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3。上海爱一特餐饮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

  (西贝莜面村)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案

  案例:上海爱一特餐饮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在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场所内对外使用的菜单宣传册(含菜品价格)采用两个不同版本,分别提供给在大堂和包房消费的客人用于点菜。两个版本的菜单宣传册从外观设计到菜品内容介绍完全相同,只是部分菜品的价格存在差异。又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并无明显标志或采用其他任何方式事先告知进店消费的顾客,该店将会对在大堂和包房内消费的部分同一款菜品,采取不同价格的结算方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同一商品(服务)同店同价、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本案中,商家使用了两个不同版本的菜单,两个版本的菜单宣传册上也未写明哪个版本是供大厅使用,哪个版本是供包房使用,而且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也很难发现两个版本的菜单存在不同。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虽然本案案值不大,但是体现了行政部门对餐饮行业通过“阴阳菜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这一“潜规则”的高压态势。

  4。上海仕壹行贸易有限公司

  销售以次充好产品案

  案例:2012年至2014年期间,当事人在经销道达尔7400系列机油与6600系列机油的过程中,擅自委托上海剑都数码喷绘技术有限公司印制7400系列机油标签,并利用上述两种系列机油油桶相同(红桶)的便利,指示公司仓库人员将部分6600系列机油油桶上的标签撕下,改换为其私自印制的7400系列机油标签,以6600系列机油冒充价格较高的7400系列机油进行销售,并以7400系列机油的价格与客户进行结算以达到利润最大化。两种机油的市场售价差在200元-300元/桶左右。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构成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违法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6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中,经营者长期通过私自更换机油标签的途径,以价格较低的商品冒充价格较高的商品销售,不仅存在明显的故意因素,而且机油属于对机动车发动机影响较大的因素,违法行为性质较为恶劣。广大经营者应当严守依法经营的底线,做到诚信自律经营。同时,此类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且被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后,相关经营者的商誉也将会受到影响。

  5。“快乐柠檬”加盟店徐汇区懿健饮品店

  未按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案

  案例:执法人员对位于复兴中路1195-3号一楼正在营业中的“快乐柠檬”饮品店进行检查。发现懿健饮品店为“快乐柠檬”品牌的加盟方,但该店未按规定标明特许人和自身作为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处罚。

  点评: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加盟店(被特许人)一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发生消费争议后消费者往往无法直接向特许人(品牌所有人)进行求偿。2015年新实施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规定,“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这一规定既有助于规范加盟店的商业经营活动,又能够方便消费者通过真实名称和标记做出合理判断,确保知情权、选择权。

  6。上海九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违规搭售案

  案例:上海九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销售汽车过程中,针对消费者上外省车牌的,在车价之外另行收取报备费。报备费是指在当事人处购买车辆的客户,不在上海上车牌而去外省市上车牌的,当事人以需向外省4S店报备的名义向消费者收取金额不等的费用。但实际上,所谓的报备费并无国家相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构成了违背购买者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罚款7万余元。

  点评: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潜规则”,比如,要求消费者支付“出库费“、“PDI”检测费等不合理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收取“出库费“等附加的不合理条件查处系列案件,强化案例曝光。少数经营者又设置报备费等其他附加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上述行为缺少法律法规依据,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应当打破的潜规则。对此广大消费者一方面要理性消费,避免因为仅仅喜欢特定品牌、特定车型而宁愿多花钱、吃哑巴亏;另一方面,遇到此类行为,建议固定证据并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

  7。上海量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虚假广告案

  案例:上海量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邮票、书画、特许产品等收藏品、工艺品的展览和销售活动。公司通过某卫视播放宣传广告,广告中所宣传的“镶嵌一对极品红宝石”、“权威机构特别授权”、“中国和田玉博物馆权威出品,中国玉文化博物馆全程监制”等广告语均为随意杜撰,使用上述广告语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相信其制作的产品价值较高,从而提高销售量。同时,广告中,所谓中国艺术收藏联合会主任、资深财经评论员、和田玉博物馆副馆长、中国艺术收藏联合会会长等特邀嘉宾均为雇佣的临时演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8.1万元,并责令停止广告发布。

  点评:在收藏品、工艺品、特许产品促销过程中,常常通过广告的狂轰乱炸来提升销量。而在广告中,易出现各种所谓的“专家鉴宝、专家推介“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虚假或引人误导的宣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真实是广告的生命,新《广告法》也已实施,广大经营者要进一步提升诚信经营的水平,杜绝虚假广告。

  8。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吾悦广场店

  不公平格式条款案

  案例: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吾悦广场店自2014年12月起,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出具收银条,收银条上的“退换商品规定”中含有“……3。……皮带、拖鞋、眼镜、以及袋装类、婴幼儿装等商品,恕不退还。”等内容。同时,在收银台处的挡板上粘有“退换商品规定”告示,告示中含有与上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制定了上述条款内容,未与消费者协商,且在经营过程中重复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违背了公平原则,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点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与消费者作出约定,免除经营者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你无法要求经营者修改不合理、不公平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消费者发现此类“霸王条款”,可以及时举报。

  9。上海翡翠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虚构招生信息案

  案例:上海翡翠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设立的www.shgfeicuiedu.com学校网页上,自行编撰“张豪”、“王志杰”、“冯发明”、“黄文腾”等四人的姓名、职业、薪资和就职信息,目的是通过这些学员毕业后能获得高新这样的信息来招生。当事人对此行为明确承认上述四人的信息均为虚假杜撰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学校在自行设立的网站上发布相关招生广告,为了扩大生源,在网站的“明星学员”栏目中杜撰了4名学员的姓名、职业、薪资和摘要等内容,通过毕业学生获得高薪职业诱导消费者报名学习。此行为严重损害网络信用评价体系的运行,侵害了其他网络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10。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净水器功能案

  案例: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为“1号店”的站内经营者,向亿家联合环保设备(北京)有限公司采购从日本进口的“东丽比诺”SW801型家用净水器,向上海盈舟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滨特尔”EF—900MS型净水器,并通过“1号店”交易平台对外销售。在商品销售网页上,当事人使用了亿家联合环保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和上海盈舟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宣传文稿,在商品介绍“产品参数”部分分别标明“东丽比诺”SW801型家用净水器的“过滤总量15000L”、标明“滨特尔”EF—900MS型净水器的“流量9840L”。但实际上使用了所谓的日本工业标准JISS3201实验结果和美国NSF    测试数据,且上述数据远大于中国卫生部批件上核准的数据,极易使消费者对净水器的净化性能产生误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罚款1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点评:为了身体健康,消费者购买家用净水器的需求不断增加,净水器的性能、参数指标是消费者购买选择时的主要参考标准。当事人将日本工业标准JISS3201实验结果和美国NSF测试数据进行宣传,混淆概念,误导消费者,破坏了家用净水器销售市场的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