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行2017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四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27.10.2017  22:18

2015-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支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59号)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决定发行2017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四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就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10年期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82.1亿元。

  (三)时间安排。2017年11月3日上午9:30-10:10招标,11月6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11月6日进行分销。

  (四)上市安排。本期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五)兑付安排。利息按半年支付,每年5月6日、11月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7年11月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本期债券由上海市财政局支付发行手续费,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为承销面值的1‰。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招标总量82.1亿元,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时间安排。2017年11月3日上午9:30-10:1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参与机构。2015-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见附件)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

  (四)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10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

  (五)招标系统。上海市财政局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

   三、发行款缴纳

  承销团成员于2017年11月6日前(含11月6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发行款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上海市财政局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上海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团成员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上海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公司2017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四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上海市财政局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存款户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

  账 号:09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290001007

   四、其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7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7〕21号)、《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沪财库〔2017〕22号)规定执行。

   附件:2015-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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