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6年上海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04.12.201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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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新出印〔2015〕655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6年上海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局:

根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决定开展2016年上海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改革、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行业指导管理,推动上海印刷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通过年度核验,掌握上海印刷业整体发展态势;通过年度核验,为“十三五”发展规划的执行提供有力保障;通过年度核验,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维护上海印刷市场平稳有序。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所有上海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含2015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县)文化(广)局负责注册企业和分支机构的年度核验,及加贴“2016年年度核验合格”标签【出版物印刷企业(含数字印刷专营)、外资印刷企业的此项工作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承担】。

出版物印刷企业(含数字印刷专营)、外资印刷企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委托区(县)文化(广)局进行年度核验前期工作。

三、年度核验的工作程序

(一)2016年上海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由各区(县)文化(广)局组织实施,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参加核验的上海印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

(三)各区(县)文化(广)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并可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核验的实施细则。

(四)参加核验的上海印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上海印刷企业信息录入系统”中2015年年报的填报工作,以及“上海印刷复制备案录入系统”的自查工作。

(五)各区(县)文化(广)局落实专人,负责对本辖区印刷企业的“上海印刷业统计分析、年度核验系统”、“上海印刷复制业备案管理系统”的初审与监督检查。

(六)上海印刷企业2015年年报和设备填报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终审通过后,在“上海印刷业统计分析、年度核验系统”、“上海印刷企业信息录入系统”注明“审核通过”。

(七)各区(县)文化(广)局核验本辖区企业的自查、网上填报及2015年合法经营等情况,做出企业能否通过核验的决定。出版物印刷企业(含数字印刷专营)、外资印刷企业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终审后,给予企业能否通过年度核验的决定。

(八)各区(县)文化(广)局将本辖区内的年度核验情况工作总结(含暂缓和未通过企业名单)报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印刷管理处。

四、核验企业须报送的材料

1.《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4.《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 出版物印刷企业、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印刷企业提交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6.其它有关材料。

五、年度核验工作的时间

(一)各区(县)文化(广)局在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印刷企业的“上海印刷业统计分析、年度核验系统”的数据初审工作、同时做好“上海印刷复制业备案管理系统”的数据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区(县)文化(广)局在2016年3月10日前完成本辖区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包括加贴“2016年年度核验合格”标签【出版物印刷企业(含数字印刷专营)、外资印刷企业的此项工作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承担。时间定于:2016年2月22日—26日(一周),上午9:30-11:30,下午2:00-4:30;地址:绍兴路5号一楼政务大厅】,以便工商部门进行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

六、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时在“上海印刷企业信息录入系统”中如实填报了2015年年报。

(二)是否正确填报或修改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和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和固定电话。

(三)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在“上海印刷复制备案录入系统”中按时完成了“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出版物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境外包装和其他印刷品的网上备案工作。

(四)印刷设备填报是否齐全或调整,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对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金山国家绿色创意印刷示范园区的总部经济型印刷企业,场地面积最低要求100平方米,注册资金200万元,设备不作要求】。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七)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3种、食品包装、药品包装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八)如果印刷企业有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必须如实填报数字印刷的销售产值。

(九)如果印刷企业有承接境外印刷加工业务,必须如实填报对外加工和贸易销售总额(包括直接出口和间接出口)。

(十)如果本市印刷企业在外省市设立印刷企业,可以按照总部经济方式,将数据汇总后一并上报。

(十一)三废排放是否达标、危险废物是否按规定处置、是否使用粉尘、纸毛、墨雾、废气收集装置三项指标是否正确填报。

(十二)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对淘汰设备已作整改的,能按时完成年度核验工作主要任务的,并符合其要求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加贴“2016年年度核验合格”标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通过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区(县)文化(广)局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完成“上海印刷企业信息录入系统”年报填报和相关事项工作的;

5.未按规定在“上海印刷复制备案录入系统”完成“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出版物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境外包装和其他印刷品网上备案的;

6.在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7.年度核验工作需要填报的主要内容未填报的。

暂缓通过年度核验的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暂缓通过年度核验的企业在暂缓期间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的各区(县)文化(广)局)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含数字印刷专营)、外资印刷企业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各区(县)文化(广)局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印刷企业(含数字印刷专营)、外资印刷企业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报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各区(县)文化(广)局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印刷企业(含数字印刷专营)、外资印刷企业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八、今年年度核验的重点

(一)加强审核严格执行核验条件

充分发挥年度核验工作的事后监管作用,加强审核把关,核验中严格执行准予核验条件,避免年度核验沦为形式。对存在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企业,一定要暂缓通过年度核验。对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违法企业、对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企业,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二)结合行业日常监管工作

各区(县)文化(广)局要把年度核验工作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和依据。对本区(县)2%左右的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违规、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对日常监管中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加强抽查的力度。印刷管理部门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监管信息的互通。

九、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文化(广)局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数据,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汇总。

(二)各区(县)文化(广)局在2016年3月15日前将本辖区年度核验情况工作总结(含暂缓和不予通过企业名单)、2016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的(电子版与纸质版),报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印刷管理处。

(三)年度核验工作总结中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核验工作的过程;2.本辖区印刷业产业情况分析、质量管理、生产产能、技术设备、人才培训的基本情况;3.本辖区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4.本辖区5000万元产值规模以上企业的基本情况;5.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6.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通过年度核验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7.对印刷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四)各区(县)文化(广)局要将年度核验工作的结果与本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报告制改革工作做好相应的衔接。

附件:2016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