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盘活社会闲置住房 超12平方米客厅可出租

16.02.2015  12:12

  不久之后,无论是出租还是租住房屋,都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经租机构。近日,上海市房管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各类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试行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一举措将“盘活”部分存量房源,增加市场供应量。

   代理可进行适当装修改造

  《通知》明确,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的,房源的房屋用途为居住类,且拥有合法权属证明,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要求;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承租,并按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租赁合同期限由代理经租机构与房屋出租人协商确定,扣除装修时间后一般不少于5年。

  代理经租住房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并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电。单套住房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客厅(起居室),可以作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使用,但餐厅、过厅除外。客厅单独出租使用的,客厅(分隔后)和与之相连的餐厅等均应当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并符合本市居住房屋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等相关规定。

   公租房合同一般不超两年

  供应配租方面,代理经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与承租人签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转租),并至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按照治安、消防和人口管理的要求,与代理经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通知》还明确,专业公租房运营机构代理经租的社会闲置存量住房应当用作公租房。其他社会代理经租机构筹措的房源也可用作公租房。

  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既可由符合本市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士)承租,也可由单位承租后安排符合本市公租房准入条件的职工(或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到2年。租赁价格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