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卫水上管理处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

31.05.2016  19:25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6〕7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水域市容环卫行业的特点,日前市市容环卫水上管理处积极落实水域市容环卫行业船舶排放控制工作。

        上海港区域包括海域和内河水域。其中,环卫船舶包括水域保洁(含:水生植物整治)船舶、船舶生活垃圾收集服务船舶、监管船舶。市水管处要求各区(县)水域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各船舶生活垃圾收集服务单位、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即日起开展摸底梳理。市水管处将结合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各区(县)水域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相关作业服务单位的摸底梳理和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工作措施进行抽查,检验工作实效。

        同时,对于水域市容环卫行业船舶排放控制工作有如下要求:

        一是船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燃油。环卫船舶应使用符合GB252标准的柴油,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

        二是自2016年4月1日起,环卫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公务船、环卫船等以及在黄浦江核心区段和苏州河(中环线以内航段)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使用的柴油的硫含量,应不高于国IV标准车用柴油;

        三是加快码头岸基供电建设,加强码头岸基供电的使用管理,鼓励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岸电;

        四是结合“十三五”规划的实施和《上海市水域保洁作业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推广应用,逐步更新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提前更新淘汰冒黑烟的老旧船舶,积极探索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船舶的应用;

        五是积极配合各级海事部门、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