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被上海工商局立案调查 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02.09.2016  15:07

  据《劳动报》报道,《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昨天起正式施行。因为涉嫌未尽审查义务、发布“黑医院”违法广告,市工商局昨天对搜狗等搜索引擎进行立案调查。

   付费搜索暗藏违法

  据了解,搜狗等搜索引擎将违法医疗广告医院顶至前列的做法,涉嫌违反了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应该事先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出证。对于上述不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卫生部门是不会允许其发布含有人流字样的广告内容。因此,搜狗等搜索引擎,发布这些广告,涉嫌未尽审查义务。

  市工商局广告处副处长李华表示,“过去对竞价排名是否属于广告,各地监管部门看法不一。即使认定其为广告,也常因为管辖权问题,难以对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一并查处。此次的新规明确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并扩大管辖范围,认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者,任意一方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均对违法行为有管辖权。

  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应钧说:“随着自媒体的兴起,我们每个人都有更加多表达观点的阵地。我们也注意到,受委托去转发商业宣传的现象,比如说在微信的朋友圈,通过转发一些商业内容活动获得优惠,或者直接通过转发获得奖励。此时这个自然人,已经具备了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如果发布的这个广告内容违法,这个自然人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自然人应该对这类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要有一定的鉴别能力。

  据披露,在付费搜索排名广告宣传中,比较容易发生虚假、误导广告行为的,包括维修、医疗、旅游、搬场、教育培训、出国留学中介等领域,下一个阶段将围绕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学习的,有重大影响的领域,开展关键词的排摸、搜索,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违法广告。

  微信推广须注明“广告

  市工商局指出,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对互联网广告赋予了一个基本概念,这个定义是基于《广告法》的适用范围而制定的,重点表述了互联网广告的媒介和表现形式,明确互联网广告的五种种类,此前因魏则西事件而备受关注的商业信息付费搜索问题,《暂行办法》确定其属于广告。值得一提的是,微信朋友圈中不少打着“推广”旗号的宣传,其实质是根据机主的手机类型、年龄、城市和兴趣对目标人群进行精准匹配,今后,“推广”要统一更名成“广告”,更大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是新法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赋予了一个基本概念。市工商局明确,就是对互联网广告的内容,具有技术上的控制权和决定权,具体表现为能储存、能审看、能发布。例如,对于视频网站上视频播放前所插播的广告,都是事先储存在网站内,视频网站对广告内容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控制权,能够在广告发布前对广告进行审核,如此即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三是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创新了工商部门的管辖规则。新法在“广告发布者”管辖的基础上,增加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广告或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的规定。根据这个新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都能成为案件管辖的切入点,有利于各地工商部门更直接、快捷地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

  四是明确了工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的电子数据证据。这个规定将对工商部门查处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带来很大便利,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

  违反新规最高可罚10万元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上海共监测了约80万条次互联网广告,占同期广告监测总量的60%,监测违法率0.14%,较2015年下降33%;至8月底,查处互联网广告案件1046件,占同期广告案件总数的60%;罚没款超过2777万元,占同期总量的51%。

  市工商局指出,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除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和表现形态外,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使消费者能够明确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

  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特性,新法明确了广告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