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崇明被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 违法捕猎可追刑责

23.11.2016  22:06

11月21日,澎湃新闻从上海崇明区获悉,自即日起崇明区域范围被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被列入《上海市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崇明区域范围内非法猎捕任何野生动物。如有违法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1月18日下午,崇明区委书记马乐声,区委副书记、县长唐海龙分别带队,检查崇明候鸟保护工作开展情况。马乐声强调,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经营候鸟等行为的发生,与崇明生态岛建设的目标和奋斗方向背道而驰,我们必须以最严的手段加以遏制,措施要有力,态度要坚决。

崇明区农委有关人士透露,未来将加大资金投入,落实保护野生动物措施。每年投入350多万元,主要用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监测费用和设备购置、车辆租赁等费用。另外投入2000多万元(市区两级),实施了西沙湿地公园极小物种(震旦亚雀)栖息地建设、明珠湖公园珍稀动物(獐子)野外放养项目、东滩湿地公园扬子鳄国家濒危动物重新引入和栖息地恢复项目等工程。

11月21日,根据《上海市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崇明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崇明县域范围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据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崇明县域范围内非法猎捕任何野生动物,若有违反将按照下列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在禁猎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有关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是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