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法律实施:依法治国的命脉

27.10.2014  09:29
  本报记者:李小佳 访谈嘉宾: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林燕萍教授

  “有法可依”之后的新课题

  记者: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一提法的内涵和现实意义是什么?

  林燕萍:法律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的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法在被制定出来后、付诸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字面上的法律。法律的实施才能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法律的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是实现立法者目的的前提,是真正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使“有法可依”成为可能,但同时也出现一些法律法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的新问题。这就无法真正发挥出法律调节社会基本利益关系的功能,也会损害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伤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此次全会用“生命”来形容法律实施的重要性,把法律实施的重要性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反映出我们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一字之差”背后的新内涵

  记者:“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本次公报的两大亮点。树立宪法权威,对法律的实施有怎样的作用?

  林燕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首先可以宪法为“标尺”。如果宪法都不能得到很好实施,处在“空转”状态,遵守法律也只能是空谈,依法治国的目标也不可能真正实现。

  公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表述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基础上,更突出强调了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和权威。“依宪”与“依法”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内涵很深刻:

  一是相比“依法”而言,“依宪”更强调宪法的权威性。“依宪”不单单是就法条而法条、就法律而法律,而是强调要在宪法框架中治国理政。

  二是现实生活中会遇到没有法律如何执法的难题。例如,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就牵涉到这个问题。有执法者可能机械地认为,没有法律就没有必要依法执政。实际上,法条往往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把没有具体的法律当作不依法执政的借口,这是一种对依法治国的误读。此时,就要求依照宪法的理念,主动立法、释法、修法以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法,将在很大程度上维护法律权威、保障依法治国有效落实。

  两个层面上的“实施

  记者:公报中提及的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强调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等,这些举措将如何推动与加强法律的实施?

  林燕萍:法律实施有两个层面:一个是外在的,我们叫执法;一个是内在的,我们叫守法。公报在这两个层面都提出了很多具体可行的新举措,这就可以更加切实保障法律的实施。在执法层面。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法治人才是保证执法的关键。公报提出:“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等等。把培养法律人才提到如此高度、如此细致入微,在党的文件中是第一次。

  从法律的实施角度看,依法行政还要明确依什么法?面对文件、电话、招呼、领导指示,怎么办?这就要求要制定相关法律,并辅以细则。我们现在法律细则上往往留有很大空间,有的罚款额度从5万元到500万元,这就造成了寻租空间。还要有追究机制,要明确政府行为违反了法律怎么办?谁来监督政府的行为?要有不受地方政府制约的司法权的介入。对此公报也明确提出了“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

  在守法层面。要让人们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这个环境由很多因素构成,如社会上的法与权、法与情、法与礼、法与文件、法与政策等,这些关系都要理顺,从而推动公民守法意识的提升。

  重视构建“法治文化

  记者:社会中有这样一种观念,即法律实施水平与经济发展阶段相关,经济发达法治水平就高。对此该怎么看?林燕萍:经济发展是法治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法治进步与完善的推动力。法治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即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下经济才能更好地发展。经济对法治的作用逻辑基本是: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人类文明。而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产物,自然应运而生。随着资源配置,财富分配方式的变化,我们也需要法律法规来适应相应变化,以对经济生活中的利益分配提供一种规则。因此,经济的发展会要求人们对法律作出反应,如制定法律、修改法律,推动法治的完善。但每个国家的法治进程是不同的,这就与国情有关。发达的国家,法治可能比较完善,但并不能说,不发达的国家,法治就一定是落后。经济发展了,不能说法治也一定会发展,所以还必须要推动法治进程。

  法律实施水平很大程度上还与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关。如果法律没有真正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很难由此衍生出对法律与公平正义抽象意义的真正理解。如果老百姓碰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找熟人、找关系、走后门、甚至上访,不相信法律能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也就难以实施了。所以,我们首先要重视构建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由内向外地推进法治文化、法律意识、法律信仰,从而才能更好地推进法律实施。这次公报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其重要性恐怕也在于此。

选稿:贡小翔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