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基金财务处理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14.01.2016  12:23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本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基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将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基金,为确保基金财务核算的有序衔接,现将有关基金财务处理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城居保基金和新农保基金正式合并为城乡居保基金。基金合并前,城居保基金和新农保基金的征收、发放和财务核算模式暂维持不变,城居保基金暂仍实行市级管理;新农保基金暂仍实行区级管理,由各区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基金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做好资金流量、用款申请和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等的监管工作。基金合并后,市社保中心负责编制城乡居保基金财务报表,并按要求做好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   二、根据审计部门对2013年社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意见,要抓紧做好2013年及以前年度城居保基金和新农保基金的审核清算工作,清算资金列入2014年城居保基金和新农保基金调整预算;2014年政府补贴资金暂仍按批准的城居保基金、新农保基金预算、调整预算预拨,次年清算,清算资金列入2015年度城乡居保基金预算。   三、各区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办结各项收支业务,并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完成新农保基金暂收款、暂付款清理工作,将资金余额全部上缴至本区县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四、各区县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新增定期存款到期日不得超过2014年12月31日;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应于2015年1月1-10日期间办理过户手续至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活期存款余额应于2015年1月1-10日期间全部上缴至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五、从2015年1月1日起,城乡居保基金纳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原城居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变更为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   六、城居保基金和新农保基金合并后,各区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在市社保中心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县城乡居保基金政府补贴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报送市社保中心。政府补贴资金计划应包括基础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个人缴费补贴、代缴的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费补贴、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原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享受的100元补贴和一次性补贴等项目的人数与金额。   七、城居保基金和新农保基金合并后,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和原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享受的100元补贴由市财政局分项目统一拨付至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区县承担部分次年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予以上解;个人缴费补贴、代缴的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费补贴、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等由区县财政局分项目拨付至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在拨款凭证上注明“城乡居保-××补贴项目”。   当年度政府补贴资金应于年初预拨至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次年清算,清算资金列入下年度基金预算。   八、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保缴费收缴后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出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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