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委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07.09.2015  01:47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和《关于完善居民区治理体系加强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3号)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居委会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进本市基层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居委会的财务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费开支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列支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

  (二)科学使用。居委会要综合考虑其功能定位和现有资源配置情况,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体现特色的要求,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发挥在创新居民自治中的积极作用。

  (三)勤俭节约。居委会工作经费使用应自觉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安排开支项目和经费支出,并逐步建立健全厉行节约长效机制。

  (四)公开透明。居委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应列入居务公开范畴,定期向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二、保障范围和标准

  本指导意见所称居委会工作经费是指纳入街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居委会办公、社区服务和组织自治的必要经费,一般每年不低于10万元。具体内容和标准为:

  (一)办公经费。根据居委会成员数量,按照人均3000-5000元/年的标准予以核定,或总额不高于工作经费的35%。主要用于居委会的水电煤、电话、网络、有线电视、饮用水等运行费用,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购、零星小额修理等支出。

  (二)社区服务经费。用于开展常规社区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居委会群众文化建设,用于丰富居民群众文化生活,提高社区凝聚力;楼组建设,用于形成治安良好、睦邻友爱的楼组氛围;节日慰问和应急性助医、助学、助困,用于回应群众“急难愁盼”等社区活动。

  (三)自治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在常规社区服务项目基础上开展的创新性自治项目,包括居委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居民需求,充分调动居民群众、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等多方积极性,开展的特色自治项目和活动,如创建特色文化品牌等。

  三、经费管理

  (一)加强工作经费的计划管理

  各居委会应依据街镇的预算管理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上报年度工作经费计划,内容应包括工作经费的总量、主要用途、重点项目的支出安排等。对居民关注度高的重点项目应逐步健全自下而上的形成机制,引导居民参与自治项目的确定和实施,提高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街镇应加强对居委会年度经费计划的指导和审核,各居委会应在居民代表会上,将经过审核的经费计划向居民代表报告。没有列入计划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有关结余资金的规定执行。

  (二)优化完善工作经费的使用流程

  各街镇应以“照章审核、严格准确、便捷高效”为原则,进一步优化居委会工作经费的审批使用流程。按照“小额、合理、必须”的要求,对单笔500元及以下的小额工作经费支出,可授权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共同审批;单笔500元以上经费支出,可采取“集中申请、分批报销”的方式,在经费支出用途、范围、标准明确的前提下,由居委会集中向街镇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支付。对于突发紧急情况,允许居委会按规定程序先行支出必要经费,后补申请审批手续。鼓励有条件的街镇探索将居委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镇电子政务平台统一管理,与居委会电子台账相衔接,实施电子台账、电子审批及报销,进一步优化完善居委会经费申请、报销程序,方便居委会工作开展。

  (三)强化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

  居委会工作经费实行“居账街(镇)管”。各街镇应设置专账,由街镇相关部门对各个居委会的工作经费进行分别核算,统一监管。各居委会应进一步加强工作经费的管理,根据实际支出登记台账,便于向居民群众公布账目,并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经费计划的主要依据;区县、街镇应加强对居委会经费管理的指导工作并定期组织与居委会对账,逐步探索在有条件的居委会推广公务卡制度,用于结算工作经费支出。

  四、经费监督与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定期抽查居委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并将使用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纳入居委会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信息公开

  各居委会应当定期公开各项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利用街镇信息公开点、社区公示栏、街镇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居民群众直接关心的工作经费支出的具体情况,促进基层财政经费透明度的提高。

  六、其他

  各区县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制订完善本区县居委会经费的使用管理细则,加大居委会经费保障力度,优化居委会经费使用管理。

  七、文件实施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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