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多年不回家尽赡养义务 父亲起诉女儿要探望

20.10.2015  09:49

  与老父不和,小女儿多年不回家尽赡养义务,老父一纸诉状将小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赡养和探望。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赡养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孙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探望原告孙老伯一次,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孙老伯生日各探望孙老伯一次;驳回原告孙老伯的其余诉讼。

  年近八旬的孙老伯退休前是一名教师,其共生育二女一子。往昔,孙老伯与妻子离婚后单独借房居住至今。长女居住于外省市,二子患有精神疾病,三女即孙女士居住于本市,多年前已离婚,目前处于失业状态。孙老伯现退休工资为每月6050元,并参加了医疗保险;现免费借住于沪上亲戚房屋内。2012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孙老伯住院医疗费自负部分为1.8万余元。

  孙老伯与孙女士的关系原先尚好,并常有往来,后来因双方对家庭事务的认识各有不同,父女之间往来日渐疏少。

  多年前,孙老伯与孙女士曾经有过一场三年之久的赡养官司。2014年11月,孙老伯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孙女士每月支付其生活费1500元;负担其2014年以前的住院医疗费9000余元以及2014年以前的护理费7120元;孙女士每两个月探望其一次,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其生日各探望一次。

  孙老伯在法庭说,自2011年以来,就联系不到小女儿孙女士,她也不回来探望。自己现年老多病,生活无法自理,虽居住于上海,但医疗保险在外地,一旦生病,她也不护送其回老家住院治疗,为此提起诉讼。

  孙女士则认为,自己2006年离异,且一直失业。父亲曾于2005年在没有任何理由之下起诉要求断绝父女关系,并索要100万元赡养费,自己为此受到严重伤害,父女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难以支持原告要求其每月负担生活费1500元及部分医疗费、护理费的诉请。而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定期探望的诉请于法有据,亦符合伦理,具体探望次数亦合情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当然,被告赡养义务的履行并不免除原告其他子女的赡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