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5.12.2017  03:29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