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8岁小孩扛水不慎翻倒 致妇女踩水滑倒骨折

20.10.2014  11:30

  小区楼道大厅内,两名8岁小孩扛水不慎翻倒,5分钟后中年妇女踩水滑倒骨折,昨天,宝山法院判决小孩父母赔偿该中年妇女各项费用13万余元,同时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56岁的李女士家住本市城银路某弄高层小区内。去年7月12日中午,李女士步行至6号楼门洞时,脚下踩到一块抹布,又因光滑瓷砖地面上有积水,李女士一个踉跄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肩部和手臂多处骨折,为此进行了二次手术及康复训练,用去医疗费8万余元。

  经民警调看物业监控录像发现,当天下午1点12分,6号楼内有两名不到10岁的小孩在扛桶装水,不慎翻倒水桶,1点17分,李女士经过时摔倒。当天民警根据两名小孩的特征找到其父母黎先生夫妇,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意见。今年7月,李女士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黎先生夫妇作为肇事小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其未尽到安全管理和有序维护的责任,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两方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近22万元。

  庭审中,被告黎先生称,原告滑倒是多种原因,原告自身穿着厚底凉鞋,不防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原告自身也有过错,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原告受伤是由黎先生夫妇的监护不力及原告自己不当心所致,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原告受伤是因小孩在搬运桶装水时将水洒在地面,原告因地面湿滑而摔倒所致。由于小孩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也即被告黎先生夫妇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小孩将水洒至地面距原告在事发地滑倒仅间隔5分钟,事后被告物业公司也赶到现场协助警方处置,而原告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故难以将原告的损害后果归咎于物业公司,因此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作为成年人,因疏于注意,未能及时察觉地面湿滑状况,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