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中小学校接受捐赠不能与捐赠人入学等利益挂钩

12.08.2015  09:10

  近日,市教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捐赠活动不能与入学等与捐赠人利益相关的行为挂钩;不能以捐赠之名进行变相乱收费。没有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市教委表示,本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包括公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企业集团所办学校,中外合作学校以及中职、中专、中技学校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财产,均适用本规定。按照规定,捐赠要依法规范进行,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捐赠活动的开展不能与入学等与捐赠人利益相关的行为挂钩。不能以捐赠之名进行变相乱收费。

  根据规定,捐赠财产的转移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受赠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中小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切实加强对受赠单位使用和管理捐赠财产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