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公交车上扒窃被抓 失主捅死窃贼获刑五年

10.07.2015  11:01

  金报讯(通讯员 贺磊 记者 王莎)在公交车上遇到扒手,失主当场发现后和小偷扭打在一起,最后致小偷一死一伤,他的行为是犯罪还是正当防卫?昨天下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4年12月22日中午,马某搭乘慈溪K201路公交车外出。途中,他把手放进上衣口袋却发现钱包不翼而飞,上衣口袋也被割破了。显然,马某在车上碰到贼了。

  马某立刻怀疑到了坐在身边的唐某,“你是不是拿我钱包了!

  面对马某质问,唐某一直不承认。气急的马某掏出了随身携带的瑞士军刀,逼迫唐某交出钱包。

  唐某看着眼前的瑞士军刀,乖乖交出了马某的钱包。可是,唐某并不承认钱包是自己偷的,一口咬定是马某掉出来的。

  “人赃俱获,你还抵赖。”唐某的说辞彻底激怒了马某,他和唐某的争吵更加激烈。

  眼看大事不妙,唐某的同伙钟某上前“解围”,“有什么事情好好说,刀不要拿出来!”马某意识到钟某与唐某是一伙的,又与钟某发生了争吵。最后,马某和两个小偷扭打在了一起。

  扭打中,眼看钟某伸手过来,马某下意识地用拿刀的右手反抗,却一刀刺中了钟某的脖子左侧,钟某当场血流如注。打斗中,唐某也掏出了作案用的折叠刀,却被马某刺中左腋。

  伤势严重的钟某被唐某紧急送往医院。最终,钟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实录

   失主为何被判故意伤害罪?

  经鉴定,死者钟某系单刃锐器刺破右颈总动脉致大失血死亡,唐某也构成轻微伤。检察机关以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宁波中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马某发现钱包被偷,并且意识到对方身上有刀或刀片之类的工具,在向唐某索要未果,又见对方有想从腰间掏凶器的情况下,才拿出小刀逼对方还钱。两名小偷仗着人多,又有刀在手,态度嚣张,抗拒抓捕,并率先动手,当场使用暴力攻击马某,马某在其人身安全遭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求自保,只能用刀反击。因此,马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针对辩护人提出马某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马某发现唐某在公交车上扒窃其钱包后,持刀逼迫唐某交出钱包,双方继而发生争吵,此时唐某同伙钟某又上前解围并与其发生争吵、扭打,因此唐某、钟某的不法侵害一直持续并正在进行,马某为使其自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行为,虽系防卫行为,但明显超出当时钟某、唐某的不法侵害对其人身安全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故马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予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钟某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