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率先研究制定家政服务立法 拟明确家政人员落户政策

25.09.2019  11:40

  随着二孩政策实施和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家政服务已成上海市民生活中的“刚需”。调查数据显示,在全市800多万个家庭中,正在使用或者有家政服务需求的家庭超过了三分之一。而随着这一行业的快速发展,人员流动大、安全和诚信堪忧、服务标准无章可循、市场无序竞争等问题也凸显出来。为了推动家政这一“朝阳产业”规范长远发展、提升质量满足市场需求,今年初,市人大将《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列为了正式立法项目,在国家尚未立法、部门规章手段有限的背景下率先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

  24日上午,《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上提交初审。东方网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以“赋能促发展”和“监管促规范”两方面为立法定位,共七章四十二条,由机构和人员、规范和管理、促进和发展、行业建设、法律责任等部分组成。

   明确界定“家政服务

  《条例(草案)》首次将家政服务明确定义为:“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保洁、烹饪、生活照护等各类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义务无偿、公益性服务不属于该条例范围。而机构养老、托幼、月子会所服务等在固定场所集中提供的服务形式由于大都已有其他专门的法律法规,也不纳入该条例规定范围。

  服务人员统一备案、持证上门

  《条例(草案)》创设了“标准引领、合同规范、平台管理、信用评价”为主线的监管机制,推行家政服务标准化体系。其中明确要建立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对家政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归集和备案。在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由家政机构发放上门证,开展持证上门服务。此外鼓励引导家政服务各方采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从保障公众安全的角度,立法中明确了家政服务人员具有向雇主自证健康的义务,在患有传染性疾病时不得从业。同时《条例(草案)》中对用户与服务人员双方涉及人格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一体化的规定。

  《条例(草案)》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其中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统一为其安排服务内容,代发服务报酬,并对家政服务人员开展持续的管理。与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制家政服务关系中,机构与用户直接签订合同,家政服务人员与用户之间则不存在合同关系,这使得管理责任更加直接明确,有利于提升家政服务的规范专业化水平。

   减租、补贴等多项激励制度

  行业发展离不开政策支持。《条例(草案)》给出了多项行业扶持措施。

  一是支持社区家政服务网点建设,符合条件的可减免租赁费用。二是落实技能培训补贴。家政服务机构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三是提供体检服务。家政服务机构组织服务人员参加体检,按照规定给予费用减免。四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家政服务专业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五是支持家政商业保险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家政商业保险产品,家政服务机构、人员等购买商业保险可给予适当补贴。六是给予家政服务机构金融支持。

  《条例(草案)》还明确给予家政服务人员居住证积分和户籍办理激励。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积分办理,享受相应公共服务。符合本市落户政策规定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对此,市人大财经委此次在对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细化相关内容,明确积分、户籍办理的可操作路径,将长期、连续从事家政服务且缴纳个税等类型的家政服务人员纳入申请落户的范围。

来源:东方网